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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案例

董事辞职虽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人数,但在公司不正常经营情况下,辞职发生法律效力
——单某与甲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作者:时间:2022-11-01

案情简介



甲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成立,股东为乙公司等3个法人,单某为股东乙公司委派至甲公司的董事。2016年8月31日,单某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8月13日,单某委托律师向甲公司及乙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乙公司委派新董事及甲公司聘任新董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甲公司已不正常经营,未回复单某的函件。单某故而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涤除其董事身份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甲公司仅3名董事,单某辞职的确会出现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情形,甲公司也有权要求单某在提出辞职后的过渡期间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是,这个过渡期间应当是个合理期间。从单某提出辞职至今已5年多,甲公司未进行新董事的改选,拖延办理单某的董事辞职事项。而且,从一、二审向甲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无人签收需进行公告送达的情况,也可看出甲公司已经营不正常,不可能再行通过股东会完成董事补选。因此,单某的辞职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应至工商登记机关涤除单某作为公司董事的登记事项。



我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董事的选举、委派和更换,并未对董事辞职作出直接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董事没有“说走就走”的自由。《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正常运行,但在公司已经长期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公司的决策机构已经失灵,不可能再行通过股东会完成董事补选时,董事的辞职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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