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存在迟延付款等违约行为的,不得以在该违约行为之后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要求免除其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6面户外广告发布版面供乙公司发布广告,双方约定了服务费的数额及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并明确若广告客户未能按期支付任何该合同约定的应付金额,均为构成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前支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按约支付价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按照《广告发布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支付剩余全部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等。乙公司一方面认为其系受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影响才迟延付款,不构成违约,另一方面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也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疫情发生之前,乙公司已存在迟延付款行为构成违约,故在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前支付合同项下的款项本金予以支持。关于乙公司主张违约利息损失过高请求予以调整,因乙公司未明确具体标准,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等,认定双方约定按LPR 1.5倍计算违约损失不存在过高情形,但因疫情对各方均造成不同程度影响,各方均应本着互帮互助的态度通过让渡部分利益对对方予以一定程度的包容,结合乙公司积极与甲公司进行沟通并于2020年4月24日支付部分款项的行为,法院酌定调整部分利息,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广告费及部分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师费。
【典型意义】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非为当事人订约时所能预见,让当事人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仅对责任承担者不公平,而且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故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责任时,应考量不可抗力与履行合同受阻之间的因果关系,若履行合同受阻的原因中掺杂债务人自身的原因,则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义务及责任。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受疫情中劝返等政策的影响,乙公司作为招商主体遭受一定损失,法院也酌定调整了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但在疫情发生之前,乙公司已存在迟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在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