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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设备不符合国标但产品合格可适用减价原则——甲公司诉乙公司关于熔喷布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无锡法院时间:2022-11-02

【裁判要旨】

疫情期间的熔喷布设备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国家标准,但能符合一般使用标准,且能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不应当解除合同,可适用减价规则。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1份,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两套聚丙烯熔喷布设备,合同价款110万元,另辅机1套,价款10万元。后甲公司按约提货并全额支付了货款。

设备在调试过程中,发现网布跑偏、机头漏料、温控不稳、模具不合格等问题,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设备中的模具部分,返还相应的价款20万元。后更换模具再次调试,乙公司认为调试成功,设备能正常生产合格的熔喷布产品,并将检测数据传输给其公司。甲公司认为设备仍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生产,要求进一步调试改善。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合同标的物并返还货款100万元。审理中,经鉴定,涉案两台熔喷布机器设备配置及产能虽不符合FZ/T93074-2011《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联合机》的要求,但能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产品。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交付的涉案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但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合同目的,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鉴于乙公司的违约情形,结合涉案标的物的配置及产能等实际问题,酌情判令乙公司承担减少价款50万元的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防疫物资是战胜疫情的重要保障,在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充分考量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双方利益,保护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背景、合同目的、合同整体的履行情况以及案涉设备的性状、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结合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在机器设备虽不符合国家标准,但也能生产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严格审查合同解除法定条件,合理适用减价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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