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与裁判
2020年10月,某模具公司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王某从生产主管岗位调至采购经理岗位,工资待遇不变。2020年11月,公司提出将王某调往生产岗位,如若王某继续留在采购经理岗位,工资待遇将从11020元/月降低至6000元/月。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模具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其他劳动待遇。
法院审理查明,某模具公司将王某的岗位调回生产岗位,并非调回生产主管,职责有所不同,属于劳动合同重大内容变更,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用人单位无权调岗,也不可单方降低王某薪资。法院最终判决某模具公司向王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共173458元。
法官说法
某模具公司进行调岗虽未降薪,但是工种不同,工作内容、职责也不同,属于从管理到车间工人的改变,具有惩罚性。在原岗位还存在的情况下,劳动者若不愿意进行调岗,则大幅降低其薪酬,这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内容重大变更,不属于合理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基于这种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