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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吴某芬等人诉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作者:时间:2022-11-01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6日,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制药公司存在相关年度报告有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行为,故对制药公司给予警告和60万元罚款的处罚,同时对制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罚款。吴某芬等人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基于对制药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信任投资股票,期间因此遭受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依法应由制药公司赔偿。


【裁判结果】


该系列案的首案吴某芬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制药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投资人吴某芬在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经委托中证法律服务中心采用专业方法计算吴某芬的股票买入均价和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最终确认其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为投资差额等损失25005.86元。一审宣判后,制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制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吴某芬案系多个投资者诉制药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的首例示范案件。该系列案专业性强,原告投资者众多,审理难度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破传统审判模式,采用示范判决审理机制,即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判决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在吴某芬案生效判决的引领下,促成后续平行案件中138件当庭和解、当庭给付、当庭撤诉,给付金额600余万元。该系列案件的审理,已经初步形成了可供复制推广的示范判决审理机制,为有效化解虚假陈述等证券类案件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陕西日报等多家媒体对该系列案审理进行了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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