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jls.cn 专业的北京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

债务纠纷

采用股权让与方式进行担保的,依法认定合法有效。

作者:北京法院网时间:2022-11-02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胡某为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之间存在3笔债权债务关系,涉及本金约3亿元。签署上述借款协议的同时,胡某与乙信托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胡某同意将其持有的甲公司80%股权(880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乙信托公司,该协议对于股权转让的价格没有约定。同年,甲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乙信托公司被登记为甲公司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甲公司固定资产及人员仍由胡某进行日常管理。现胡某起诉请求确认胡某具有甲公司的股东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以股权转让为名的股权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本身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有效,故认定乙信托公司并非实际股东,胡某仍为乙信托公司的实际股东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典型意义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应认为,债务人通过将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成立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但由于股权权能的分离,在债权人与公司的关系上,债权人仅享有财产性权利,不享有身份性权利;在债务人与公司的关系上,债务人仅享有身份性权利,不享有财产性权利;在双方与公司外第三方的关系上,需要根据第三方的具体请求指向,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合理分配。


免责声明:bjls.cn 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本网站,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本网站联系电话:18511011066。
热门标签:

经典案例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