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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中,注意电子文书送达与纸质文书送达的诉讼权利期间起算点

作者:时间:2022-02-15


注意电子文书送达与纸质文书送达的诉讼权利期间起算点


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一是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二是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完成有效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这里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法院同时采用了送达电子诉讼文书和纸质诉讼文书的方式,如果先收到电子诉讼文书,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电子诉讼文书有效送达之日开始起算。例如当事人的电子邮箱先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几天后收到了纸质版判决书,上诉期是从当事人电子邮箱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这就需要律师注意查看电子邮箱,避免因不及时查看邮箱导致上诉期的延误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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