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种类及分类
(一)给付之诉: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的诉,标的物只存在于该种诉中。
1.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在法庭最后辩论终结之前或之时,原告请求履行期已到的给付之诉。
2.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在法庭最后辩论终结之时,原告请求履行期未到的给付之诉。
(二)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原告所拥有的支配权。
1.积极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存在或有效之诉,比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等。
2.消极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不存在或无效之诉,比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婚姻无效等。
(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形成之诉的实体法基本是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
1.设立性形成权:即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积极形成权),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优先购买权等。
2.变更性形成权:即使法律关系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损害赔偿权人多种救济方法的选择权等。
3.消灭性形成权:即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如终止权、免除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继承放弃权等,此类消极形成权最为常见,可视为典型的形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