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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2008年才施行的法律能管得着1996年以前的涉嫌“违建”吗?

作者:bjls.cn时间:2023-05-11

1984年1月5日起实施、当时有效的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


1990年4月1日实施、当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取代《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取代《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可见,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1984年以后新建房屋应当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手续,相关规定自1984年1月5日开始延续至今,主张《城乡规划法》不应适用于本案,理由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最高法裁判认为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房行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自1984年以来就规定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这一规定自1984年一直延续至今,其间未曾间断、改变。


故此,即便涉案房屋建造于1996年以前,其仍要受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制,20多年的存续时间恰恰是其违反城乡规划违法状态的持续。


最高法据此判定,地方政府依据2008年方才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城乡规划法》事实上取代了当年的《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条例》,三者在查处违建的实体层面规定上并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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