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索赔时效。
实践中,发包方往往以还有工程款未付的有利条件,采用以守为攻的策略,等待承包方上门或起诉后再行协商或反诉。如此对策造成的是时效的起算问题。
(二)索赔损失额的计算。
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是索赔的依据之一,但如前所述,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对承包方的制约一般较重,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特别是在逾期竣工违约的索赔中,显得尤为突出。因此,索赔损失额的计算应适度撑握。
1、逾期竣工索赔。逾期竣工违约的索赔,应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违约条款决定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还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的方式进行索赔。
(三)工程质量索赔。
工程质量索赔问题是工程施工合同中最为复杂的问题,还当以鉴定为前提。因此,笔者仅就索赔思路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主体工程质量索赔:
1、对于承包方而言,施工中只能存在局部质量问题,而不存在整体质量问题。包括隐蔽工程在内的主体工程因有监理方的分部、分项验收,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出现工程整体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索赔只能是局部索赔;
2、如果存在主体工程质量问题,索赔应以提前终止工程施工合同为前提;
3、如果存在主体工程质量问题,应以监理方为共同被告。
二是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索赔。
常见的工程质量纠纷,大多是因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都可采取返工措施进行补救。因此,索赔受到这一因素的约束:
1、其直接损失额只能是返工所需损失;
2、计算损失的标准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3、索赔总额应掌握在返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价,另加一倍的人工工资范围内为宜;
4、返工引起的工期延误损失,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条款的标准计算。
三是对设计与监理方的索赔。
在穷尽了不属于承包方施工的质量责任后,作为发包方,就需要考虑工程质量的责任是设计原因还是监理原因。此时,发包方除应认真审核所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工程监理合同是否有缺陷外,更重要的是应及时委托具有较高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后,再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