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债务重组”或“债务豁免”应进行信息披露

(一)何谓债务重组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的规定,“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由上述规定可知,债务重组属于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应披露的交易,但是什么是债务重组,哪些形式被认定为是债务重组,股票上市规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深交所各板块《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中有涉及到债务重组方式,“……2.债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如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偿债、减免债务、停息或减息、改变债务条件等)、条款和相关金额。……”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第2条、第3条有所规定,“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上市公司可通过公告格式及会计准则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债务重组。

(二)债务豁免的会计处理

案例中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豁免(全部或部分)属于债务重组中修改债权和债务的条款所形成的债务重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第八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十二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依据上述准则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关于债务豁免的会计处理如下:

1.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者重新议定合同而且构成实质性修改的,将导致企业终止确认原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资产。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内容,“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为无关联第三方而言,债权人豁免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应终止确认原金融资产(应收账款),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豁免债务人部分债务的,债权人应终止确认原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件确认一项新金融资产(应收账款),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

(1)债务人通过履行义务(如偿付债权人)解除了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债务人通常使用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等方式偿债。

(2)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如法院裁定)或债权人(如债务豁免),合法解除了债务人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主要责任。

企业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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